新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

上海期货交易所11月2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期货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沥青期货交割运行的实际情况,石油沥青期货指定检验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联合修订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已报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具体如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沥青期货合约在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进行的实物交割检验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指定检验机构实施品质检验的实验室,其基本条件与能力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同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

第五条本细则引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标注年号的,均以最新版本为准。本细则引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如下:

SN/T.5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5部分: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SN/T.12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12部分:沥青船舱静态计重;

SN/T.2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3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SN/T.4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4部分:轨道衡鉴重;

JTGE2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JTGF4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第二章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检验

第六条检验委托

6.1入库检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必须在沥青入库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就计量方式达成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办理委托时,应按照沥青的不同来源提供下列文件:

(1)进口沥青以船运方式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提供沥青装货港的品质证书和数量证书、提单、入库通知单、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文件;

(2)内贸沥青以船舶、汽车、火车等运输方式入库交割的,包括沥青自注册生产至入库期间存在汽车、火车、船舶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委托人应提供入库通知单、沥青来源及品质证书、转运过程中产品一致性证明等相关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注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原厂装运凭证和产品转运凭证等;

(3)拟将指定交割仓库已备案期货岸罐内的现货沥青用于交割的,委托人应在沥青卸入岸罐(特指空罐)前,以书面方式向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申请备案。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现场监卸,并对岸罐施封,封识信息向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备案。申报期货交割入库时,仍应参照上述(1)、(2)项提供相关资料。

6.2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沥青入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七条入库检验

7.1准备工作

7.1.1审核拟使用计量岸罐、地磅、轨道衡是否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机构检定,且其罐容表和地磅、轨道衡的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确认所有用于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7.1.2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确定交割沥青拟到库的时间和运输方式;检查罐区扫线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泵区、阀门、管线布置是否清楚,阀门是否可予施封。

7.1.3卸货前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了解管线内的存油情况,使管线在卸货前、后保持相同状态。

7.2施封与启封

7.2.1入库作业前,指定检验机构应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对拟储存岸罐的出口阀、排污阀以及与卸油管线相连的所有旁路阀门施封,确保指定货物全部卸入指定岸罐内。同时拍照(拍照行为应严格遵守沥青库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封识编码等信息记录在相应的表格中,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字确认。

7.2.2入库完成后,指定检验机构应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对作业前施封的封识是否完好进行确认并核对封识编码;对储存岸罐进口阀施封,同时拍照并将封识编码等信息记录在相应的表格中,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字确认;解除与卸油管线相连旁路阀门的封识。

7.3入库重量检验

7.3.1采用汽车运输入库的,应以地磅计量为准出具重量证书;采用火车运输入库的,应依次从地磅、岸罐、轨道衡三种计量方式中选择一种为准出具重量证书。

7.3.2采用船运入库的,入库岸罐具备有效罐容表的,以岸罐计量数据为准出具重量证书,计算所用密度为岸罐取样密度;入库岸罐不具备有效罐容表或岸罐不具备检验规范所规定的计量条件的,以船舱计量数据为准出具重量证书,计算所用密度为船舱取样密度。

7.3.3沥青入库期间,沥青温度应不低于℃,并不得高于℃。

7.4岸罐计量

7.4.1卸货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共同计量拟装货岸罐的存货情况。

7.4.2入库后,沥青静置时间不低于4小时,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情况,共同进行入库后的岸罐计量。

7.4.3检验方法:SN/T.5。

7.5船舱计量

7.5.1审核船舶是否满足计量规范的要求。

7.5.2卸货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进行船舱所载货物的计量。

7.5.3卸货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对船舱进行干舱检验。

7.5.4检验方法:SN/T.12。

7.6汽车、火车运输方式入库的计量

7.6.1过磅及卸货期间,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现场监督,拍照留存,核查汽运槽车铅封是否完好,收集过磅、衡重资料以及相关数据,做好相关记录,计算入库重量。

7.6.2汽车、火车运输方式入库的计量检验方法:SN/T.2、SN/T.3及SN/T.4,火车运输入库方式如果委托人选择以岸罐计量进行重量检验的,按SN/T.5执行。

7.7品质检验

7.7.1品质检验以岸罐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沥青取样期间,沥青温度应不低于℃,并不得高于℃。

7.7.2取样方法与试验方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沥青质量标准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中70号A级沥青的技术要求,详见本细则附件:《期货沥青品质检验技术要求》。

7.7.3样品种类

(1)A样—入库后或者出库前的交割罐内沥青样品,其中A1样用于品质检测(1罐)、A2样用于留样备查(1罐)。

(2)B样—入库后或者出库前的交割罐内沥青样品,封存用于争议解决(1罐)。

7.7.4样品的采集:取样时,指定检验机构应做好各项防护措施,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共同对岸罐实施取样。

7.7.5样品数量:每批次的入/出库交割货物按交易所发出的入/出库通知单数量为一个批次,该批次货物无论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岸罐,每个岸罐均应各取一套岸罐样品:4(升)×3(罐),分别做好A1、A2、B样的标识,加封。

7.7.6样品的传递和保存: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的地点,检验时开启其中的A1样进行检测。

7.7.7样品检验流程

(1)A1样检验结果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2)A1样检验结果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3)A1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有关各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交易所同意后,开启A2样复验有异议的项目,以A2样的复验项目的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终止。

(4)若有关各方对A2样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经交易所同意后,开启B样进行检验,以B样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检验终止。

第三章出库检验

第八条检验委托

8.1沥青出库如果需要进行检验的,委托人必须在货物出库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办理委托时,委托人应提供交割货物的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应提供储存罐编号等相关资料。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同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沥青出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九条出库检验

9.1出库重量检验

9.1.1出库重量检验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七条7.3、7.4、7.5和7.6款执行。

9.1.2以船运方式出库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同意后,采用出库岸罐的当批沥青在入库时的品质证书中15℃密度计算出库货物的重量,出库前对岸罐取样1罐留样备查。

9.2出库品质检验

出库品质检验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及本细则第二章第七条7.7款执行。

9.3启封与再施封

出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会同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后或者出库后(未全部出库时)施封的封识是否完好进行确认并核对封识编码,拍照留证,确认完毕后解除储罐出口阀门的封识、发货。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再施封。如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交易所。

如出库没有委托指定检验机构,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启封与再施封。

第四章检验报告

第十条指定检验机构在样品送抵实验室后的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分为重量报告和品质报告两部分,每部分各出具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十二条指定检验机构负责将B样保存三个月,有品质争议的样品保存至争议结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联合)。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期货沥青品质检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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