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轮胎胶粉改性沥青碳减排CCER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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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关于CCER方法学开发的使用条件可以明确规定哪些项目是适用于本方法学的,废轮胎资源化利用CCER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可以归纳为:

(1)项目活动是建造以废轮胎为原料的新的胶粉改性沥青生产设施;

(2)用废轮胎生产的胶粉改性沥青在特征和质量上都相似或优于市场上现有的高品质沥青产品,且不要求有特殊用途或处置方法;

(3)在胶粉改性沥青的生产过程中,与基准情景相比,除了电能和化石燃料的消耗外,没有重大的额外加工而导致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可能导致使用产生温室气体高排放的物质)。如果这样的话,那么项目参与方必须提交对本方法学进行偏离的请求,将此排放包含在内;

(4)胶粉改性沥青生产工厂至少要包括对废轮胎中的钢丝部分进行分类和处理。分类和处理后可以在本工厂进行处理或运送到第三方处理机构;

(5)可以测量和记录回收钢丝的最终产量,即回收钢丝出厂的重量等;

(6)经胶粉改性沥青生产工厂回收的钢丝必须直接售予制造商,或产业链中游的加工厂商,或者可以将回收钢丝转让给最终生产厂家的零售商;

(7)方法学不包括初级/次级/成品钢材生产过程中,或者将成品钢材加工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收集的废钢丝,而仅包括废轮胎处理回收的钢丝。项目业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项目活动回收利用的材料仅来源于使用后淘汰的废轮胎;

(8)项目业主必须证明由胶粉改性沥青生产工厂回收的钢丝,其性能与使用原生材料生产的(钢丝)相同。项目业主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按标准测试方法,(回收材料)所生产的钢丝的性能是可比的;

(9)项目业主必须证明拟议的项目活动不回收利用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废轮胎,而仅是从国内回收;

(10)对于胶粉改性沥青中胶粉替代基质沥青的项目活动,胶粉改性沥青厂要提供沥青供应商提供的最近三年数据的平均值进行事先估算或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实际平均数据进行事后计算。

边界条件

关于CCER方法学开发的边界是指一个地理范围,这个范围应包括在项目参与方控制范围内的、数量可观并可合理归因于CCER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所以,废轮胎资源化利用CCER方法学的项目边界的空间范围为建立和/或现有工厂的项目活动地点,包括废轮胎被弃置和无控燃烧的地点,利用废轮胎制备胶粉、胶粉与沥青混合搅拌和/或耗电、现场燃油消耗及产生热能的设施,以及将废轮胎运输到项目现场的途径。项目边界和监测参数示意图见下图4.1。具体的项目边界应包括:

(1)项目活动利用废轮胎制备胶粉企业;

(2)项目活动现场利用废轮胎回收钢丝;

(3)项目现场胶粉改性沥青生产企业;

(4)基质沥青生产企业;

(5)将废轮胎运输到项目现场的途径(视情况而定)

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项目参与方应在PDD中描述自愿减排项目活动的下列具体情况:本方法学对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如表4.1。

基准线方法学

基准线情景识别

为了提供和CCER项目同样的服务,在没有该项目时将出现的情况(需要针对每一种服务进行定义)。可根据所使用的已批准的方法学的要求识别基准线情景。从以下三方面分别识别真实可信的替代方案:

(1)在没有项目活动的情况下废轮胎的利用及处理

(2)在没有项目活动的情况下钢丝的生产

(3)在没有项目活动的情况下基质沥青的生产对于废轮胎的利用及处理基准线(1),至少应分析以下替代方案:

B1:废轮胎用作生产胶粉改性沥青的原料,但不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

B2:废轮胎作为废弃物填埋处理;

B3:废轮胎作为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置未利用其产生的能量;

识别真实可信的废轮胎利用及处理的替代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项目业主必须使用官方数据、第三方独立的调查和研究、学术研究/论文、独立市场调研等,事先论证废轮胎的基准线回收利用率(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部门)是小于或等于该区域/国家潜在的可回收利用废轮胎总量(按体积或重量估算)的20%。如果多项研究的结果呈现不同的情况/事实/结果(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来源),那么须使用最保守的值。如果基准线回收率超过了20%,项目业主必须证明项目活动显著提高该区域/国家回收利用率。

(2)项目活动的替代方案应符合当地的废轮胎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包括有关废轮胎露天焚烧的地方规定、将废轮胎作能源的鼓励政策等(不考虑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和地方政策)。此外,替代方案的评价应考虑当地的经济技术环境。

对于钢丝生产的基准线(2),至少应分析以下替代方案:

P1:以废轮胎为原料回收钢丝,但不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

P2:现有工厂或新建工厂以铁矿石为原料生产粗钢;

P3:以其他可获得的方式回收钢丝。

对于基质沥青生产的基准线(3),至少应分析以下替代方案:

Q1:不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的拟议项目活动;

Q2:现有工厂或新建工厂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基质沥青;

Q3:从其他国家进口石油沥青。

若一个替代方案不完全符合相关地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但可以验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当地没有被系统地强制执行的情况普遍存在,则可保留该替代方案。否则在该步骤排除这个替代方案。

额外性论证

在CCER方法学中,额外性是指由项目活动的排放量相对于基准线的排放量的差值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及其减排量在没有外来的CCER项目支持情况下,存在财务效益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和资源条件方面的障碍因素,依靠项目业主的现有条件难以实现。在额外性分析中要遵循以下步骤:首先要判断针对本方法学的自愿减排项目是否为同类项目的首例,如果是首例则项目可直接判断为具有额外性;如果此项目不是首例,识别项目活动的替代方案是否与强制性法律法规一致,然后进行财务分析或障碍分析,最后进行普遍性分析。以上步骤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额外性判断的阶梯式方法的流程图见下图4.2。

(1)投资分析

通过额外性论证与评价工具,最具经济吸引力的组合替代方案将被视为最合理的基准线情景。对废轮胎的利用及处理、钢丝生产和石油沥青生产原料的组合替代方案进行投资分析,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对其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和比较,并进行敏感性分析。

(2)进行障碍分析,排除因面临障碍无法实施的替代方案

障碍分析是指项目在做基准线情景识别时实施项目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做的分析总结,障碍分析有助于至少识别上述面临一个的替代方案并将其排除。所有的替代方案都须通过同一组障碍进行排除,对障碍的影响程度评估应考虑项目活动所属的具体行业在信息、技术和熟练工人等方面的可得性及可用性。

对于废轮胎资源化利用CCER方法学,经过障碍分析,如果废轮胎的利用及处理、钢丝生产和石油沥青生产的替代方案分别都只剩一种替代方案,那么这些替代方案即被确定为基准线情景。

如果废轮胎的利用及处理、钢丝生产和石油沥青生产均存在一个以上的真实可信的替代方案,需对它们做进一步分析。此外,项目参与方既可按照保守的原则,把基准线排放量最低的方案作为最有可能的基准线情景,也可选择进行投资分析。

(3)普遍性分析

作为对障碍分析和投资分析的补充,分析拟议项目的类型(如技术类型)在相关行业和地理区域的推广程度。参考与拟议的自愿减排项目活动在技术类型和规模相近、政策制度环境相当且在相关地理区域实施的活动,分析其实施的程度。这些分析并不包括对已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活动。要提供文件证据和相关的定量信息。基于本分析,描述类似项目活动是否已在相关地理区域实施以及推广的程度。若存在类似项目,比较这些项目与拟议项目之间是否存在本质区别。若有,指出这些本质区别并解释为什么类似项目能够享有拟议项目不能享有的某种收益(如补贴或其他资金流),从而使其具有财务吸引力,或者为什么拟议项目活动面临的障碍不影响类似项目。

本质区别可包含:相比于类似项目实施的时间点,拟议自愿减排项目活动实施时在环境上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例如出现新的障碍或原有优惠政策已过期,导致在没有自愿减排项目激励的情况下将不会实施拟议的自愿减排项目活动。所谓的变化必须是对项目产生本质影响的且是可核实的。

对于废轮胎资源化利用CCER方法学经过筛选之后,只有是以下基准线情景时才可采用本方法学:

(1)废轮胎的基准线情景是B3;

(2)生产钢丝的基准线情景是P2;

(3)生产石油沥青的基准线情景是Q2;

基准线排放计算

废轮胎资源化利用CCER方法学的基准线排放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废轮胎利用产生的基准线排放,即废轮胎作为废弃物焚烧处理产生的排放;

(2)在没有项目活动时现有工厂或新建工厂生产粗钢耗能的排放;

(3)在没有项目活动时现有工厂或新建工厂生产石油沥青耗能的排放。基准线排放计算如下:

基准线排放采用如下计算步骤:

步骤1:废轮胎作为固体废弃物焚烧的基准线排放

如果废轮胎处理替代方案为非能源利用的废弃物焚烧(情景B3),B3的基准线排放计算按照废轮胎作为固体废弃物焚烧的情况处理计算。

根据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第五卷,第五章)公式5.1-基于已焚烧废弃物总量进行CO2排放估算:

根据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第五卷,第五章)公式5.4-基于已焚烧废弃物总量进行CH4排放估算:

通过直接测量或监测得出的CH4排放因子具有较低的不确定性,在测量仪器精度较高的情况下,其不确定性可能在10%左右。如采用缺省值计算CH4排放因子会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为保守地估计减排量,必须为甲烷排放因子设置一个保守数,在表4.2中设置了不同不确定性范围对应的保守系数。对于废弃物露天燃烧,CH4排放因子为0.tCH4/吨废轮胎,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指出,对使用缺省值的CH4排放因子,不确定系数范围为%或更大,则对应表中保守系数应取0.73。所以CH4排放因子取值为0.tCH4/吨废轮胎与0.73的乘积0.CH4/吨废轮胎。

步骤2:废轮胎无控燃烧处理的基准线排放

根据保守性原则,本方法学中,回收钢丝的量可以保守地认为是等量的粗钢生产量。在中国国家标准《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中,规定现有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先进值为kgce/t,根据项目活动需求所对应的等量粗钢,本方法学通过根据包括首钢、武钢、宝钢、河北钢铁集团等企业的能源结构,采取保守原则得到1tce排放约2.5tCO2,则生产1吨粗钢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取0.tCO2e/t,计算回收粗钢的基准线排放。回收钢丝的基准线排放按公式4.5得出:

步骤3:确定生产石油沥青的基准线排放

对于以蒸馏法生产沥青的企业,项目参与方通过对供应商炼油企业生产石油沥青能耗的调研而确定产品的平均能耗数据(需提供透明和可核实的资料证明);或者,现有的或公开发表的适合供应商的石油沥青生产能耗数据,如官方统计数据。生产沥青的能源消耗量可从下面两个选项中选取较小值:

(a)根据胶粉改性沥青生产厂的3-5家沥青供应商提供的最近三年数据的平均值进行事先估算;

(b)根据胶粉改性沥青生产厂采购的沥青供应商提供的实际能耗数据进行事后计算。

因此,生产石油沥青的基准线排放按如下公式计算:

项目排放计算

项目排放计算公式如下:

(1)项目生产胶粉改性沥青消耗化石燃料所导致的排放量

(3)将废轮胎运送到工厂所产生的项目排放

如果废轮胎不在项目场地或附近被收集,项目参与方则应确定将废轮胎运输到项目工厂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根据“公路货运导致的项目和泄漏排放计算工具”,项目参与方可以在两个不同的方法之间做出选择来确定排放:基于距离和车辆类型的方法(选项1)或基于燃料消耗的方法(选项2)。

选项1:根据距离和运输次数(或平均载荷)计算排放:

泄漏

自愿减排项目活动主要的潜在泄漏源是增加化石燃料燃烧的排放或由于项目活动的需要将原本其他用途的废轮胎转移至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排放。由于每年废轮胎产生总量很大,回收利用的量较小,而适用本方法学的项目活动废轮胎使用量仅占废轮胎产生总量的5%左右,因此认为项目活动废轮胎的使用对原本其他用途的废轮胎转移的影响是不明显的。

能够采用本方法学的项目活动的基准线情景是废轮胎作为固体废物焚烧处理。因此,项目参与方应评估并监测项目工厂所用的废轮胎的供应现状。可以用以下方法来论证工厂所用的废轮胎不会导致其他地方增加化石燃料的消耗量或产生其他泄漏,即:证明在自愿减排项目活动项目边界内,该废轮胎的总可获得量至少比被利用(如生产再生胶、轮胎翻新等,包括拟议项目工厂所需)的数量多25%。如果项目参与方不能用上述方法证明所使用的废轮胎不会造成泄漏,则项目参与方须接受相应的泄漏处理。

减排量计算

项目活动的减排量由基准线减排量减去项目减排量及泄露得到。项目减排量由下式决定:

监测方法学

监测方法学开发是自愿减排项目业主为了获得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数据,制定监测计划和监测实施等活动。

预先确定监测的数据和参数

预先确定的监测的数据和参数,是指可以直接采用默认值、或只需一次性测定即可适用于本方法学的数据和参数。对于一般性生产企业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具有普遍认可的基础性监测数据和参数。对于不需要企业监测的数据和参数,数据优先选用应遵循以下先后选用顺序原则:

(1)不需要企业监测的数据和参数,数据优先选用调研全国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数据;

(2)项目参与方对当地生产厂家所使用的方法学中涉及到的原料调研数据;

(3)现有的或公开发表的全国性的数据,如国家统计局官方统计数据;

(4)在没有以上数据和参数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国际统计数据、清单指南相关数据。

监测规则

在监测方法学中,应提出方法学中涉及到参数的名称、数据单位及相关说明、数据来源、监测步骤、检测频率、测量仪器类型、QA/QC步骤(交叉核对步骤)和备注。监测所采集的所有数据都应存为电子文档,并在计入期结束后至少保存2年。若非下表的评论中有专门的说明,%的数据都应受到监测。如果有不同的方法(如采用默认值或现场测量值),则说明要使用哪种方法。应根据设备生产商的说明并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如果有的话)(如IEC、ISO)安装、维护并校准设备。本方法学中,监测包含废轮胎处理及钢丝回收情况的年度评估,在没有拟议项目活动的情况下,废轮胎会被焚烧在处理场。监测还将包括拟议项目活动下用作原料的原材料数量。只要有关联,应当监测现场生产的能源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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