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并经合理关注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下列条件: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陕西沥青企业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以下称“无锡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发行人持有的注册号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致: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为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要求发行人提供与本

根据发行人沥青路面发展前景的陈述、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年检资料、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自原宝利沥青于2002年11月7日设立以来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一)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的书面说明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合理关注,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正文

6、《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沥青路面价格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相关验资报告、有关资产权属文件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及原宝利沥青设立及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止 200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为198,942,981.60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关于“最近一沥青路面现状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8,000 万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关于“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2009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30日开始至2011年 7月29日终止

2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在本所与发行人签署《律师服务协议》后,本所即指派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开始工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沥青发展趋势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发行人进行规范运作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一)”],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6)若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会对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计划延期实施沥青路面发展前景;

1、《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3-3-2-6

有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大型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关于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3-3-2-8

马哲律师和袁毅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传真:010-;电子邮件: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我国沥青路面现状”《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发行价格:根据网下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沥青路面施工行价格;

3-3-2-4

袁毅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曾工作于神州风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审计部,代表企业处理了大量涉外合作、对外投资、融资和并购等方面的法律事务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h股)、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涉及业务类型包括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和并购法律顾问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沥青混凝土行业分析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内资股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8、发行人的业务;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规范运作文件、权益证书、重要合同、工沥青混凝土密度商登记文件、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等,并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7、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二)”],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92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住所为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周德洪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宝利沥青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在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了约120天/人次,约1,200工作小时;在北京工作了约800工作小时,合计约2,000工作小时

9、根据发行人的沥青行业招聘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8、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向本所律师出具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依据发行人沥青混凝土纤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证券市场具体情况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最终确定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述有关方面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为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 7 日的江阴市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宝利沥青”)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7月19 日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沥青行业龙头企业》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更等相关事宜;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沥青混凝土纤维响的情形

(1)制作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宝利沥青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持续经营并已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了历次工商年检,且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规定应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关于“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规定

4、发行人的设立;

3、根据发行人陈述、《审计报告》并经合理关注,发行人的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分别截至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1月至6月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根据上述沥青混凝土市场分析《审计报告》并经合理关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 2 万吨/年高强度结构沥青料项目、10 万吨/年废橡塑改性沥青项目、陕西改性沥青生产及仓储项目、5 万立方米重质燃料油、基质沥青储罐扩建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沥青路面结构图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号”《审计报告》(以下称“《审计报告》”)并经合理关注,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发行人本沥青龙头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次签字律师的简介如下:

3-3-2-3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本所是2005年1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由原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重组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9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8层,邮编:本所业务范围包沥青路面施工方案括仲裁、诉讼代理,提供公司、金融、证券、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8)办理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有关事宜

3-3-2-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公开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发行人的税务;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挂牌交易的沥青路面的发展现状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如下:

(7)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4、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合理查验,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6,000万股,若本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本总额将达到

9、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为使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顺利进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多份工作备忘录,及时提醒发行人在规范运作及本次发行上市过程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以中国沥青企业促进有关问题的及时解决

5、发行人的独立性;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又一期的沥青行业政策“北京京都天华审字 (2009)第 103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3-2-1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沥青路面施工的情形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处理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事宜: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年度、2008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0,761,026.22 元、38,236,931.89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确定本次发行的起止日期;

(一)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于2009年7月1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相关事宜的议案》沥青行业龙头企业及《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于 2009 年 7 月 30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拟定为二年整,即从 2009 年 7 月

3-3-2-2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3-2-5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沥青路面的发展现状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2009

国枫律证字[2009]030-2号

(4)签署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协议;

发行人制订了沥青混凝土市场前景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该章程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4、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内资股普通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元,合计 58,997,958.11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关于“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马哲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英国诺丁沥青企业汉大学法学硕士自从业以来,担任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瑞科能源装备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矿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好万家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境内外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项目主办律师,并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总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沥青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日召开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相关文件和事实核查的基础上,形成本律师工作报告

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沥青混凝土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引言

9、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北京京都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北京京都天华专字(2009)第 1318 号”《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成功后,以前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以及发行当年实现沥青行业招聘的利润由发行人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6、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有关产业政策目录、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及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等级公路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十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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