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晴早前表示

这样一来,以液化气为原料生产的芳烃、烷基化油和mtbe都将成为征收对象

此次50号公告出台,第一条即对“其他原料”做了明确规定,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此解释否定了山东地方税务局的“暂按‘原料油’掌握”的解释但目前市场对烷基化油以“异辛烷”来定义,而异辛烷是在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可以免征此税相关专家指出,目前市场流通的烷基化油开票名称仍为“芳烃”,按其用途也符合50号公告中的第三条规定,那么烷基化油也将在征收范围之内

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我国沥青路面发展油市场公平竞争,堵塞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1月6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7号公告)公告要求,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需要全部征收消费税文件的核心,是扩大了液体油品缴纳消费税的范围,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正因如此,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变换名称,通过变为化工产品的名称对外销售,从而逃避交税这种行为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此外,对于地方炼厂而言,所售产品加上消沥青瓦费税后,调油商接盘将减少,产品面临滞销的情况下,炼厂也必然调整炼油结构,或是压缩低利润的副产品的产出,及自己增加调油板块,或者增加深加工产品来消耗滞销的产品与此同时,中石化停止外采国ⅳ汽油,从10月1日起全面实行国iv标准,对于部分地练企业又是一个重大打击

细化:50号公告否定地方解读

不管是47号公告还是50号公告,目的均在于打击逃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但是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频繁出台税收政策,折射出液体石油消费税征收不力但同时他也表达了他的担忧,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引起社会消费市场的强烈连锁反应,对于液体油品的卖家是不会甘愿承担这笔费用,必然会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

更进一步说,此项补充限制部分炼沥青瓦厂采购的燃料油以开重质油发票购进,避免消费税的行为,只要用于深加工成品油的原料类的资源,包括各种进口5~7号燃料油,其他燃料油以及国产的各种洗仓油、渣油、油浆、蜡油等常减压、催化和焦化装置的原料,均需缴纳消费税

早在2008年,中国已开始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石油类产品的消费税征收集中在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等6大产品,但为了鼓励国内乙烯、芳烃行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实行退(免)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此举意味着但凡涉及液体石油的物资,将集体被纳入征税科目不仅如此,国家税务总局还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相应规定沥青龙头股,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事实上,在去年年底47号公告下发的时候,对于这一新政,业内喜忧参半,有人乐观称随着调和油成本激增,价廉质劣的调和油将逐步退出市场,成品油将整体提质;而也有人直言此举将进一步加强中石油和中石化成品油的垄断地位,这将对调油市场乃至山东地炼等民营企业影响较大,或将引起市场的大洗牌

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晴早前表示,对于调油市场而言,意味着所有的原料即将征收消费税,调油成本将会暴增在原料成本优势减少的情况下,不少调油商表示,在原料的采购上将做出调整,挑选相对质量较好的调和原料对液体石沥青价格油产品征收消费税后,调和成品油的空间将被挤压,国内成品油市场竞争更加有序,中石化、中石油在成品油价格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强

影响:税金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47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再次对此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尽管50号公告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税成品油与其他石油化工产品的区分、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检、应税产品中原料已纳消费税的扣除问题等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但业内人士对此仍有疑问例如,50号公告的执行时间与47号公告保持一致,政策生效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对于已沥青混凝土价格经出售但未用于道路建筑的那部分沥青料是否还需要补缴消费税?那可能会导致行业洗牌,不排除很多企业因此关门倒闭的情况”此类问题成为业内重点关注的焦点

当时47号公告的出台,在石油化工行业引起强烈反响,最为突出的当属炼能集中地———山东地炼重压之下,山东方面迅速行动寻找对策随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对47号公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说明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其关于生产原料范围的界定,指出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这令山东省内的石油化工企业兴奋不已沥青股因为以此界定,前期最为担心的mtbe(甲基叔丁基醚)、芳烃、醋酸仲丁酯等液体产品或将排除在新版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外这等于是将国税总局划定的征税范围缩小了一圈

而自2013年1月1日起,甲基叔丁基醚(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也正式纳入征收范围,将按照1元/升的税额进行征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50号公告),再度掀起液体石油市场的涟漪内业人士对此喜忧参半,关注程度持续升级

针对目前仍有部分炼油企业在销售汽柴油、燃料油等液体石油产品时,交易仍存在避税现象,沥青票、原料油票、芳烃票等规避手法仍在市场中存在,并未受到47号公告影响57号公告也作出进一步规范:47号公告第二条所沥青龙头股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是指常温常压状态下呈暗褐色或黑色的液态或半固态产品其他呈液态状产品以沥青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适用国家沥青产品的行业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以及交通、建筑、电力等行业适用的行业性标准此条规定对于部分渣油资源开沥青售亦起到规避作用沥青料用于调和燃料油需求,亦需要交纳消费税同时可以理解到,对于部分90号重交沥青资源亦用于深加工汽柴油资源的,亦需要缴纳消费税除了真正用于道路或建筑用途的沥青,才能免于消费税的

“资源产品税改,不应该只是增加税目,提高价格水平,未来我们的关注焦点更应该放到消费税的执行力度上&rdquo沥青混凝土比重;该人士说

缘起:47号公告扩大了液体油品消费税缴纳范围

在此之前,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等液体产品已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其中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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