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心中国铁建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

中国铁建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单位:中国铁建物资集中采购北京中心发布日期:-04-25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

物资集中采购招标

招标编号:CRCC-BJJC--24

1.招标条件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太原市政府,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钢绞线、型钢、沥青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拥有住建部批准的公路、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铁路、建筑、港航、矿山4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以及桥梁、隧道、公路路基、机场场道4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营范围含盖交通、市政、房建、机场、矿山、航道等工程建设领域,具有雄厚的实力和综合施工能力,企业年经营规模和年施工能力亿元以上,公司拥有注册资本金6亿元,总资产66.5亿元。

年,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成立,迈出了进军、扎根龙城的重要一步,成为企业开拓市政市场,推动实现创新发展的重大战略实践。多年的攻关、创新和改革发展造就了今天四公司太原片区市场的发展格局,成为集团公司在太原市场的一张城市建设新名片。多年的发展让四公司太原市政工程建设者练就了以快制胜、精品管理、技术创新和将心比心、造福一方的志气和锐气,练就了敢于担当、百战百胜、诚实守信的精气神。在市场深刻变革的今天,四公司审时度势、集中力量,以太原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为龙头,全面开拓市场,发挥大兵团、小军群作战优势,实现资源整合调配,既能做到协同攻坚克难,又能确保灵活机动优势,实现了市场的滚动持续高效发展。顺利完成太原南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南内环快速化改造工程、亲贤北街道路改造工程、虎峪河、北涧河道路快速改造工程、太原天龙山区域防火旅游通道工程、太原市综合管廊工程等一批“明星”工程。

为了提高整合市场资源的能力,为区域内施工项目提供采购服务和保障,遵循就近整合物资资源达到最优价格和服务的原则,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现由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招标人对太原市区域内承建和拟建的市政工程项目所需钢材、钢绞线、型钢、沥青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7号)。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年、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二份(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2钢绞线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预应力钢绞线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年、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年1月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3型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型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年、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年1月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4沥青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沥青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年、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年1月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陆铁建云商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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