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周五东北乡法治时空农村案例

村民利用农村公共道路晒粮,

村民可以反对吗?

宣讲人:胶莱社区法律顾问许云霞

纠纷类型:邻里纠纷

大家好!我是东北乡胶莱社区法律顾问许云霞,东北乡矛盾调解中队队员,高密立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则邻里纠纷,题目是:“村民利用农村公共道路晒粮,村民可以反对吗?”

一、案例介绍

郑村村民郑显文门前是村里的公共沥青道路,但是道路并不宽,大概八九米。村里没有公共的晒粮场,也没有其他宽敞的地方供村民晒粮,村民自家院子比较小,且多为泥土地,所以在收获玉米和小麦之后村民在村里的道路上晒粮,已经约定成俗。

郑显文在收获玉米后,将玉米棒子晒在自家门前的道路上,大约占了五六米宽的地方,并在玉米棒子的外沿放了几根木头和一些石头,以免过往车辆将玉米碾压。行人和小型农用车可以通过,因此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年9月20日,他家隔壁的村民郑千帆开着在外地运输用的大卡车回村,恰好从郑显文门前的道路经过。郑千帆见道路比较窄,就将郑显文放在地上的木头和石头搬走了,以为大卡车可以通过。在郑千帆开车经过道路时,将郑显文晒在门前的部分玉米棒子压碎,郑显文的女儿刚好出来看到,于是把郑显文叫出来。郑显文上前与郑千帆交涉,质问他为何要碾压自己的玉米棒子。郑千帆认为,郑显文将玉米放在公共道路上晾晒,使得可通行道路变窄,本身就对自己的行驶造成了一定障碍,过错在郑显文。郑显文反驳说,郑千帆完全可以在通过前通知自己,让自己将玉米棒子往道路一侧收拾一下,留出足够的通过空间。因此,郑显文一定要郑千帆赔偿自己的损失。郑千帆也不肯妥协,双方发生争吵,后经过路村民劝解,才不欢而散。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村民郑显文是否可以在公共道路上晒粮?其次,村民郑千帆将村民郑显文的玉米棒子压碎是否要赔偿?最后,郑显文受到的损害双方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允许村民在公路上晒粮。《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也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年5月23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和管辖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不得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公通字[]58号)的精神,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队)依法查处。其中,对在乡村公路(《公路法》规定的乡道)上打场、晒粮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农民在公共道路上打场晒粮是违法行为,而且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给过往的行人和车辆带来了不便,甚至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产生火灾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此外,在沥青道路上晒粮也是不卫生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沥青是提炼石油留下的废渣,含有苯、蒽、萘等致癌物质,致癌性很强,因此,沥青路尤其是在新铺沥青路面中含有的有害挥发物未充分挥发,在太阳曝晒下极易与粮食一起融合蒸发,有害物质从而渗透到粮食里面,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的,不利于生命和健康权的保护。

郑显文违反法律规定在自家门前的道路上晒粮,使得公路可通行的面积变得更加狭窄,在粮食的外侧放上木头和石块更是给郑千帆的通行造成了影响。但是,郑显文的玉米受到损害也是事实,财产遭到侵害时应该得到侵害人的赔偿。因此,郑千帆在通行的时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给郑显文造成了一定损害,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郑显文违法行为在先,损害后果不严重,因此,郑千帆对其造成的损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两人可以商量对损失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现实中,不少村民就在公路上晒粮也是出于无奈,因为村里没有公共的晒粮场,家里面积太小,而且多为泥土地面,这很难晒粮。因此,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农村空地上开辟一些公共的晒粮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远非不让农民在公路上晒粮如此简单,法律在解决一些问题,维护一些人的权益之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另外一些人的利益,法律不仅是平面的,更要构建立体的法律体系。

本期编辑:孙晓铭

供稿:东北乡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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